3)第97章 所谓的……_满江红之崛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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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府中屈打成招比比皆是,甚至就是在后世百年之后,陈默然也曾遭受过司法制度的不公,也曾亲眼目睹过一个个“冤假错案的产生”,也正因如此,他才会在制定司法制度时慎之又慎。

  “必须要尽可能的避免司法制度沦为少数权贵的保护伞、必须要不惜一切的保护司法公司。”

  也正因如此,早在执政斧时代,受张峰等人的建议,仿效欧美逐步建立了陪审制度。在帝国建元之后,陈默然更是即将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肯定下来。这种审判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所起的作用上,比选举权还要重要。确立这样一个制度,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政斧和政斧的官员滥用职权,践踏社会的正义。

  固然,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,但是,所有的“法制”都会有“人制”的困惑,最初的立法,审理的过程,最终的判定,都有“人”的参与。前人立法之后,有后人修正的可能。在执法的过程中,有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。你可以看到,一些同样的法律条文,在不同的国家可以解释和实行得风马牛不相及。

  无论是何种审判制度,最终做出的那个“生死断定”,总是由“人”来作出,由法官也罢,是所谓的法律专家也罢,是陪审团也罢。但在任何一个案子里,我们就看到,尽管双方律师充分出示了各自的证人证据,但是,即使是法律专家,也是各作各的判断,不同的法官,不同的法律专家,照样会判出不同结果来。

  而且陪审团那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,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,一目了然的,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。如果证据是矛盾的,有疑问的,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,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“罪名不成立”。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,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。因此,这个时候,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,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。

  这个公正,是指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,并且尽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响,而仅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。当初陈默然之所以选择陪审团这一制度,甚至不惜用宪法的形势加以固定,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,那就是——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艹纵控制的。

  这从根本上避免上后世极为常见的“干涉司法、左右正义”的现象,也正因如此,陈默然才会对陪审团制度情有独钟,可是现在,在这个案件上,却尽显陪审团制度的弊端——陪审员本身极受社会舆论的影响,现在,他们的仇恨与怒火使得他们很难分辨是非对错。

  而作为陪审团这一制度的支持者和维护者,陈默然宁可选择沉默——为了普遍正义!

  “为了避免错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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